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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)专家建议设立虐待动物罪和遗弃动物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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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9-20 10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p><font face="Verdana"><a href="http://news.qq.com/a/20090919/000343.htm">http://news.qq.com/a/20090919/000343.htm</a></font></p>
<p>2009年09月19日03:13   中国网    </p>
<p>&nbsp;</p>
<div id="ArticleCnt">
<p> <strong>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</strong></p>
<p><strong>  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保护动物的专家建议 </strong></p>
<p>  最近几年,中国出现的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越来越多,如网上近年来出现的高跟鞋踩猫事件、打狗事件、火烧猫事件等,引发了社会严重的不满情绪,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对抗和游行示威现象,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。中国的中央电视台和其他重要媒体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。目前,中国的刑法对于这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、严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,要么无能为力,要么罪名与行为不匹配。基于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》(专家建议稿)项目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在第六章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”第一节“扰乱公共秩序罪”中增设“虐待动物罪”、“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”和“遗弃动物罪”专条,用法治来推进社会道德的建设。具体建议如下:</p>
<p>  <strong>一、虐待动物罪的设立</strong></p>
<p>  第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,可以并处罚金;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,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:</p>
<p>  (一)故意虐待动物,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;</p>
<p>  (二)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,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;</p>
<p>  (三)不做区分,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,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;</p>
<p>  (四)以商业为目的,违反本法规定,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,贩卖动物器官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。</p>
<p>  本章所指的虐待,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,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。</p>
<p> <strong> 二、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的设立</strong></p>
<p>  第 条 以商业、娱乐等目的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影像,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,可以并处罚金;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,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/p>
<p> <strong> 三、遗弃动物罪的设立</strong></p>
<p>  第 条 违反照管职责规定,故意遗弃家养动物、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,数量较多,情节严重,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,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,可以并处罚金;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,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/p>
<p><strong>  相关报道:</strong></p>
<p>  <a href="http://news.qq.com/a/20090616/000066.htm" target="_blank">专家建议虐待动物可追刑责 把反虐待作为底线</a></p>
<p>  <a href="http://news.qq.com/a/20090615/001109.htm" target="_blank">我国拟立法规定虐待动物致死者负刑责</a></p>
<p>  <a href="http://news.qq.com/a/20090630/000315.htm" target="_blank">虐待动物将受法律制裁引发热议“动物福利”</a></p>
<p></p>
<p align="right"><font color="#666666">[责任编辑:champchen]</font></p></div>
发表于 2009-9-20 15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<p>绝对赞成!强力支持!英国2000年后已立法,好重罪架。美国NY都新近立左重罪法。</p>
<p>我们都应该系时候啦,米点自夸优越。因为虐待动物实在太无人性,太残酷啦。支持立法。[em60]</p>
<p>有禁重,罚禁重先得架。</p>
发表于 2009-9-21 09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<p>国人素质参差及陋习普遍!固然渴求立法,但仍需数十年的时间来提高执法力度!一步一脚印,总算是迈出第一步!</p>
发表于 2009-9-21 19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,虐待遗弃动物的,男的一律宫刑(每半年阉一次),女的就做军妓做到死为止!
发表于 2009-9-21 2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<p>早该有制裁这种人的法子。而且不光是虐待动物,只要是对宠物不负责,伤害宠物和他人的都该处罚。以前老家有租房的人不文明养狗,大狗多次咬伤人,后来他们搬走又把狗遗弃在街,狗失去主人变的更为狂躁,大家只好把狗打死,可是却没有办法追究无良狗主的责任,就连去打他一顿都有法律保护着这种人!要是他头一回不管的时候就有处罚办法,他也不敢随便弄一狗回来养,不想养了就丢了。现在的处罚最多只是杀死他的狗,可是对于这种自私的人,不伤害他自身的利益他也不在乎。</p>
发表于 2009-9-24 09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样的法律……期待已久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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